张某奸淫幼女案
案由:
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茶叶进出口公司

事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刑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红 单位:
1.就本案的性质而言,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例。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与受害人宋某是否在交朋友,两人发生性关系是否出于自愿”。从全案审查看,张某与受害人宋某确实相识,两人经常出入娱乐场所,且发生性关系是在宋某租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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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1998)盘少刑初字第48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刑终字第2号。
2.案由:张某奸淫幼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红星;代理检察员:李明燕。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人。1998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现年45岁,汉族,云南省茶叶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系张某之父。
辩护人(一审):胡建荣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楠;人民陪审员:罗丽蓉卢贤申。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红;代理审判员:钱小国赵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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