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非法拘禁案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中刑终字第2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小平 单位:
我国《刑法》规定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不构成绑架罪,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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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1999)芙刑字第13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中刑终字第222号。
2.案由:绑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曦。
被告人(上诉人):罗某,男,32岁,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1998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彭杰湖南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杜伟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奕;代理审判员:陈时红李继保。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雪平;审判员:李云昆;代理审判员:李小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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