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1999)西刑初字第102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曲涛。
被告人:任某(系聋哑人),男,29岁,汉族,江苏省赣榆县农民,1995年10月因伪造印章被公安机关责令具结悔过。1998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瞿定焕,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车驰;审判员:米德志;代理审判员:鄂晓静。
(二)诉辨主张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任某于1998年9月初一天,受王某的委托,为其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一份。同年9月10日17时许,当任与王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好邻居连锁店附近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之后从其身上和住处查获印章4枚及伪造印章工具等物品,其中中国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燕山分理处转讫(3)印章1枚,经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伪造的印章。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认为,一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性正确,但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被告人任某系聋哑人犯罪;三是被告人任某在伪造驾驶证过程中作用一般;四是被告人任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任某于1998年9月初一天,受王某的委托,伙同他人共同为王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一份。同年9月10日17时许,当王持伪造好的假驾驶证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好邻居连锁店附近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从任某身上及临时住处起获其伪造的印章4枚及伪造印章工具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任某的供述。
2.证人王某、任某1的证言。
3.单位证明材料、物证、起获作案工具及北京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在案佐证。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任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及公司印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扰乱了社会治安,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及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于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任某的辩护人所提后三条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理由及根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任某系聋哑人犯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任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2.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六)解说
本案涉及对被告人任某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修订前的《刑法》对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统归为一个罪,即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修订后的《刑法》考虑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毕竟与国家机关的印章在功能、使用范围的性质及效力上不同,故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行为从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中分离出来,并新增一款单独设立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既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又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且这两种行为是在修订后的《刑法》生效以后实施的,因此,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被告人任某的行为构成两个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是由国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专门制作并颁发的,允许公民驾驶机动车的特别许可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被告人任某采用伪造的方法非法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信誉,因此,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如果任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同时,又伪造了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印章,任的这两个行为只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也只能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印章一个罪;但是,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人任某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同时,又伪造了公司和企业的而非国家机关的印章,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周军 张灵)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30 - 23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