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

大连亚太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

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

大连同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1999)甘刑初字第3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磊 单位:
本案中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一,在我国,国家机关的证件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活动的手段和凭证,也是国家机关权威的象征。确保国家机关证件的真实、合法、有效,是国家机关职能实现的必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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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1999)甘刑初字第377号。
2.案由:秦某、王某、许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育华。
被告人:秦某,女,26岁,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工人。1999年1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辉大连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37岁,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民警。1999年1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高文晓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37岁,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无职业。1999年1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绍武大连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磊;人民陪审员:张健谢滢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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