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聚众淫乱案
案由:
聚众淫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钦刑一终字第1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向东 单位:
聚众淫乱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下,纠集多人(三人以上)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纠集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这里的“多人”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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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1999)钦南刑初字第181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钦刑一终字第100号。
2.案由:刘某聚众淫乱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鼎建。
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1999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伟俊,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金兴:人民陪审员;李烈礼王廷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启环;审判员:潘倩红;代理审判员:廖思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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