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尸体案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宜阳县人民法院(1999)宜刑初字第1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文超 单位: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尸体罪,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李某盗窃的尸骨,属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所规定的“尸体”,即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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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宜阳县人民法院(1999)宜刑初字第103号。
2.案由:李某盗窃尸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素敏、郑宜辉。
被告人:李某,男,43岁,汉族,文盲,农民。
辩护人:赵遵义洛阳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宜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辽聘;审判员:张红霞潘水堂
6.审结时间: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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