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贩卖、走私毒品,赵某被控走私毒品宣告无罪案
案由:
走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云高刑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2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汤名哲 单位:
本案是一个贩卖、走私咖啡因的新类型毒品案件,现就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几点阐述:
1.关于适用法律。
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期间,审理时间则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这就必然关系到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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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170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云高刑二终字第2号。
2.案由:走私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辉。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男,46岁,汉族,山东省人,职员。1997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刘胡乐、马明荣,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严某,男,34岁,汉族,湖南省人,部门经理。1997年4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袁野、丁大勇,袁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男,36岁,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个体工商户。1997年4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朱海波鹏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30岁,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缅甸佤帮瑗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木姐办事处业务员。1997年3月2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庄明楼昆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刘云廷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惠群;代理审判员:杨忠郝遵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晏萍;审判员:裴晋;代理审判员:石映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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