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贪污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扬州扬子旅游车厂

江苏省扬州石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刑二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杏海 单位: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犯罪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人张某系技术员,技术员是技术职称,不是什么职务。其所从事的新产品开发是技术上的工作分工,尤如技术工人从事的钳工、焊工等不同技术工种。他是利用了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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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扬刑二初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刑二终字第55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学霖。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25岁,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原系扬州扬子旅游车厂技术员。1998年8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许滨、王生干,江苏省扬州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杏海;代理审判员:叶舟王珠林。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国英;代理审判员:阚少敏侍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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