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系连云港海洋渔业总公司石油经销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大法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连云港大法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刑二终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青 单位: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1.本案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连云港广沪公司的企业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9号《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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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1999)港刑初字第25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刑二终字第29号。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丽君。
被告人(上诉人):霍某,男,55岁,汉族,江苏省东某县人,原系连云港海洋渔业总公司石油经销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海洋石油公司)经理。1998年11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凤江苏省连云港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庆友,江苏省连云港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刘凤江苏省连云港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辅联;审判员:孙星卫;代理审判员:庄会彬。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宫树桢;审判员:李平安;代理审判员:王抒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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