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等滥用职权案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局

西安万国律师事务所

咸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中共礼泉县县委

均系陕西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礼泉县公安局刑侦队

陕西第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9)陕刑二终字第34号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汤继发 单位: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基础上增设的。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依法判处白某等人滥用职权罪,无疑对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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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都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咸法刑一初字第061号。
二审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9)陕刑二终字第34号。
2.案由:滥用职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1959年5月1日生,汉族,原任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礼泉县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8年6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贾宇西安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小峰咸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寇某,男,1950年4月3日生,汉族,原任中共礼泉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礼泉县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8年11月9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居芳、范永宁,均系陕西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57年6月25日生,汉族,原任礼泉县公安局刑侦队指导员,199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文强陕西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明运;审判员:张建安李宏。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荣春;审判员:殷援朝张晓建刘庆芳;代理审判员:雷建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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