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过失损坏公共电信设施案 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数额的确定
案由: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刑一终字第1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艳 单位: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1.本案在认定事实、证据上一审和二审均没有异议。
行为人徐某的行为究竟属于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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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1999)东刑初字第108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刑一终字第122号。
2.案由: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连云港市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连云港市电信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宇连云港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23岁,汉族,农民。1998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韩永柱连云港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鲍俊林连云港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徐某1:男,44岁,汉族,农民兼搞农业机械。
委托代理人:陈德全连云港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艳;代理审判员:吕杰戚宇。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云安;代理审判员:李永刚谭晓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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