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被控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证据不足、驳回抗拆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成刑终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证据不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以指控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周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从而宣告周某无罪,且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是正确的。
1.有关证据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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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1998)都刑初字第193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成刑终字第45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毅;代理检察员:郭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男,33岁,汉族,农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秀先成都都江堰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1,男,11岁,汉族,小学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张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裴某,男,60岁,汉族,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2,男,25岁,汉族,农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杜灵成都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3,男,25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被上诉人):周某,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1998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1998年12月18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曾崇德、肖天贵,都江堰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上诉人):都江堰市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达某,该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邓某,都江堰市食品公司副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田世贵成都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苏凤;代理审判员:谢建勋陈正明。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李和;审判员:李东林;代理审判员:缪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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