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绑架儿童案 二审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刑终字第1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彤 单位:
本案审理中对上诉人冯某所犯绑架罪的认定及量刑均无争议,而是在《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在二审期间查明后,二审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予以纠正问题作出了公正、合理的结论。本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刑初字第146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刑终字第143号。
2.案由:冯某绑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一审判决姓名为李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
一审辩护人:康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慧文;代理审判员:翟丽佳麻学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振声;代理审判员:国立民康继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