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等交通肇事案 二审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刑终字第31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维明 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人民法院能否改变公安、检察机关对交通肇事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公安、检察机关在认定肇事的事实上,对彭某2用手急将方向盘打向路右,而彭某慌乱中又错踩油门,导致拖拉机急速驶向路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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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1998)洛刑初字第23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刑终字第312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1998)洛刑初字第43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泉刑终字第257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人):彭某1等5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
被告人(上诉人):彭某,男,40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彭某2,男,34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
委托代理人:马宝英福建省泉州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1)审判长:王维明;审判员:庄玉燕颜海容。(2)审判长:苏志成;审判员:王腾飞郭翠惠。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1)审判长:王振孔;代理审判员:陈志煌、黄淑卿。(2)审判长:王振孔;审判员:陈大银;代理审判员:黄淑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1998年6月10日;(2)1999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1998年7月28日;(2)19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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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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