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某强制猥亵妇女案 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广西二轻工业管理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桂市刑再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时彪 单位:
一、二审法院对此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是一致的。再审法院除认为查某在教室上课时摸弄女学生的行为有“偷偷地”实施这一情节和女学生最后一次受害于1998年6月12日才报案这一情节,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未予认定不当外,对其余案件基本事实...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1998)星刑初字第141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桂市刑终字第134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桂市刑再终字第10号。
2.案由:强制猥亵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捷。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查某,男,54岁,汉族,系广西二轻工业管理学校教师。1998年6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河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阳小荷;人民陪审员:刘可均黄历山。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光华;审判员:聂肖英;代理审判员:杨红。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时彪;审判员:蒋钊刘福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9日(依法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