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等诉孙某案 继承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金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法律服务所

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法律服务所

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法律服务所

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0)金民初字第5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国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继承人范围的确定。具体地说,即沈某1、黄某、黄某1等三人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1.沈某1以配偶身份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确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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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0)金民初字第581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沈某(曾用名孙某),男,15岁,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村。
法定代理人:许某,系沈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王涛平上海市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1,女,37岁,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村。
诉讼代理人:蒋旭东,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女,14岁,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沈某1,系黄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蒋旭东,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1,男,9岁,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沈某1,系黄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蒋旭东,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75岁,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村。
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玉根;代理审判员:王仁华张雁虹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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