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胡某案 析产、继承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第三十一棉纺织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新华无线电厂

上海市新华无线电厂

上海市新江机械厂

上海市通和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和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宏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瑞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8)长民初字第15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允侠 单位: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案件,主要涉及在继承人继承身份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确认继承人资格的法律问题。
1.关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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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8)长民初字第1567号。
2.案由:析产、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1935年8月22日生,汉族,上海市第三十一棉纺织厂退休人员,住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室。
原告:胡某1,女,1951年12月29日生,汉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XX路X号XX室。
原告:胡某2,女,1954年8月10日生,汉族,上海市新华无线电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室。
原告:胡某3,女,1956年4月21日生,汉族,待业,住上海市XX村XX号XX室。
原告:胡某4,女,1958年12月13日生,汉族,待业,住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室。
原告:胡某5,女,1959年12月29日生,汉族,上海市新华无线电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室。
原告:胡某6,男,1961年4月27日生,汉族,上海市新江机械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室。
共同诉讼代理人:周平上海市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陈杰上海市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曾用名陆某),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待业,住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室。
诉讼代理人:江彬上海市宏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章世珏上海市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允侠;审判员:王俊吴元萍
6.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2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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