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何某案 排除妨碍、停止侵害、不动产登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秭归县三峡法律服务中心

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5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继坤 单位: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由于涉及民间传统生活观念与法律观念的冲突问题,从而使本案的判决具有了特别的法理意义,主要表现在:
1.传统观念与法律观念的冲突总是存在。
传统观念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与交往中长期自发形成的对事物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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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0)秭民初字第164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539号。
2.案由: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2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秭归县XX镇XX路X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国保,男,秭归县三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何某,男,193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秭归县XX镇XX路X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梅心安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乔士钧。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怀友;代理审判员:闵珍斌高见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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