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金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等案 房屋侵权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绵阳市邮政局物业公司

绵阳市华明物资有限公司

绵阳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房产物业公司

绵阳市建筑设计院

绵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金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绵民二终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红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冲突,表现为个人财产所有权与商场物业管理者行使物业管理权相冲突的典型纠纷案件。法律保障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发展。但当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发展相冲突,而群体利益的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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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1999)涪民初字第106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绵民二终字第49号。
2.案由:房屋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绵阳市邮政局物业公司经理,住绵阳市XX小区XX单元X楼X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谢某,绵阳市华明物资有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辛某,绵阳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房产物业公司会计,住绵阳市XX小区XX单元X楼X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马某,绵阳市建筑设计院职员。
被告(上诉人):绵阳市金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曾某1,绵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公务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齐某,绵阳市金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尚勇;审判员:符燕翔张燕君。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立安;审判员:陈红张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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