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某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案 侵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石城无线电厂

南京市联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金陵律师事务所

盛名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11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通 单位: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多人共同拥有一幢建筑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区分所有人因房屋而发生的纠纷也已涉讼,靠传统民法理论中的相邻权关系已不能解决,为此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引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理论。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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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9)鼓民初字第35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1174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钟某等19户居民。
诉讼代表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钟某,男,1953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XX巷X号X室。
诉讼代表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杨某,女,1945年7月14日生,汉族,南京石城无线电厂退休职工,住南京市XX巷X号X室。
诉讼代表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程某,男,1950年1月31日生,汉族,南京电站辅机厂工人,住南京市XX巷X号X室。
诉讼代表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夏某,女,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XX巷X号X室。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燕南京市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名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为民南京市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戴某1,盛名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世容;审判员:吴苹王撮庆。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通;审判员:路进良沈亚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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