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腾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柏某案 房屋买卖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3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卓彬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诉讼中证据适用规则问题。在具体判处上,本案曾引起极大的争议,一审法院甚至对二审法院的改判结果表示难以接受。的确,一审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所作出的判决似乎无可置疑。但二审法院却从纯“推定”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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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0)西民初字第356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326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北省宜昌华腾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先毕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柏某,男,49岁,汉族,湖北省枝江市线路铁建镀锌厂下岗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傅强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殷书国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朱发刚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廖健薇。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林波;审判员:李明芳;代理审判员:刘卓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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