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厦门禹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 商品房配套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厦房初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宁 单位: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的迅猛发展和公民投资意识的增强,商品房预售一直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个热点,由于相关规定尚不规范,因此有关纠纷也层出不穷。本案就是一起因商品房预售而引发的配套费承担纠纷的群体性诉讼案件,这在厦门地区尚属首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厦房初字第48号。
2.案由:商品房配套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等154人。
诉讼代表人:付某,男,192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厦门楚厦建设机械公司职员,住厦门市XX村X号楼XX路X号。
诉讼代表人:董某,男,193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厦门总工会职员,住厦门市禹洲XX村X号楼XX路X号。
诉讼代表人:余某,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厦门佳利企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厦门市XX村X号楼XX路X号。
诉讼代表人:林某,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万利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厦门市XX村X号楼XX路X号。
共同诉讼代理人:蔡志强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李毅阳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禹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厦门禹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洲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1,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豫衡福建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甘建明福建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闽洲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厦门禹洲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洲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豫衡福建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甘建明福建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民勇;审判员:林巧玲;代理审判员:刘宁
6.审结时间:2000年7月19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