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诉呼和浩特市中桥商务大厦有限公司案 房屋回迁安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内蒙古城嘉公司

内蒙古蒙城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干部管理学院

赤峰市工人文化宫

内蒙古地矿局

内蒙古青安饭店

呼和浩特市物资局

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公司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卫法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呼民再终字第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健 单位:
本案是因为错误追加当事人,经申诉人申请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就案件性质来讲,本案是回迁安置纠纷,所谓安置纠纷,就是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在履行拆迁协议中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原告郭某与被告呼和浩特中桥商务大厦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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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原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1997)回民初字第246号。
再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1999)回法监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呼民再终字第96号。
2.案由:房屋回迁安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再审申请人、上诉人):郭某,女,汉族,75岁,现住呼和浩特市XX街XX单元X号。
诉讼代理人(原审、再审、二审):王某,系郭某长女。
诉讼代理人(再审):王某1,男,内蒙古城嘉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裴美玲内蒙古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女,汉族,54岁,内蒙古干部管理学院干部,住呼和浩特市XX街XX单元X号,系郭某长女。
原告:王某1,女,汉族,52岁,赤峰市工人文化宫干部,住赤峰市XX街XX单元X号,系郭某次女。
诉讼代理人(原审、再审):冥某,女,汉族,28岁,无职业,住呼和浩特市XX街XX单元X号,系王某1之女。
原告:王某2,女,汉族,47岁,内蒙古地矿局干部,住呼和浩特市,系郭某三女。
原告:王某3,男,汉族,48岁,内蒙古青安饭店工人,住呼和浩特市XX街XX单元X号,系郭某长子。
原告:王某4,男,汉族,44岁,呼和浩特市物资局职员,住呼和浩特市,系郭某次子。
原告:王某5,男,汉族,41岁,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公司职员,住呼和浩特市XX街XX单元X号,系郭某三子。
原告:王某6,男,汉族,38岁,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法警,住呼和浩特市XX街XX单元X号,系郭某四子。
被告(再审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呼和浩特中桥商务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原审、再审、二审):申礼,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丁宝平内蒙古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瑞峰;审判员:麻立义;代理审判员:宋国庆。
再审法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健;审判员:王洪顺甄红杰。
二审法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树春;审判员:睢万英;代理审判员:任小军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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