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永升公司案 出售公用绿地无效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0)湖房初字第1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水湖 单位:
本案的争执焦点有两个:
1.公用绿地能否出售。
目前我国对公共绿地能否出售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尽管如此,法院仍判令此买卖无效,理由如下:(1)侵害了小区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公共绿地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之一,购房者在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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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0)湖房初字第197号。
2.案由:花园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林某,男,52岁,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XX村X幢X号。
诉讼代理人:康劲松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永升旭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公司)。
诉讼代理人:刘豫衡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雷震宇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罗林
6.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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