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耿某案 土地承包合同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洛阳市吉利区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洛经终字第5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志亮 单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国家的土地政策和农村的生产经营方式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表现出来。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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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0)吉经初字第81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洛经终字第557号。
2.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39岁,汉族,农民,住本区XX镇X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保证,洛阳市吉利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耿某(又名耿某1),男,51岁,汉族,农民,住本区XX镇X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建钦;审判员:康明学;人民陪审员:李玉喜。
二审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书贵;审判员:徐超英黄振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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