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诉连城县莒溪镇梅村头村委会案 集体山林承包管护费
案由:
集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连城县

龙岩正纬律师事务所

连城县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00)林经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仁才 单位:
本案原告于1981年间以其吉坑生产队(现改为吉坑自然村村民小组)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集体山林承包管理合同。该合同是在当地农业生产责任制还未全面落实、干部群众对党的林业政策持怀疑态度以及对签订集体山林承包管理合同的法律意识淡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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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00)林经字第1号。
2.案由:集体山林承包管护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男,36岁,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农民。
原告:罗某1,男,45岁,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农民。
原告:罗某2,男,24岁,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农民。
原告:罗某3,男,36岁,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农民。
原告:罗某4,男,38岁,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农民。
原告:罗某5,男,41岁,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农民。
原告:罗某6,男,31岁,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农民。
原告:罗某7,男,41岁,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农民。
原告:罗某8,男,62岁,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农民。
共同诉讼代理人:罗某1,福建省连城县农民。
共同诉讼代理人:熊星平龙岩正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莒溪镇梅村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梅村头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赖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吴生发,连城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正华;审判员:林振斌周仁才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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