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教育体育委员会诉袁某等案 以影响采光为由阻挠施工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委员会

魏都区南关司法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1999)魏民初字第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同军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袁某、王某1等人是原告施工工地附近的老住户,他们的住房大都是二三十年前盖的瓦房和近年逐渐修建的低层楼房,且以老房屋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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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1999)魏民初字第09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教育体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冯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委员会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某,魏都区南关司法所干部。
被告:袁某,男,47岁,汉族,农民,住许昌市XX街X号。
被告:王某1,男,36岁,汉族,住许昌市。
被告:徐某,女,67岁,汉族,农民,住许昌市XX街X号。
被告:张某,男,77岁,汉族,住许昌市XX街X号。
被告:王某2,女,55岁,汉族,住许昌市XX街X号。
被告:王某3,男,34岁,汉族,住许昌市XX街X号。
被告:王某4,男,30岁,汉族,住许昌市XX街X号。
被告:王某5,男,48岁,汉族,住许昌市XX街X号。
被告:王某6,男,49岁,汉族,住许昌市XX街X号。
诉讼代理人:禄某,退休工人。
被告:王某7,男,43岁,汉族,住许昌市XX街X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淑静;审判员:王永贤;代理审判员:戴延伟
6.审结时间:20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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