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丰华通讯器材厂诉中南人防通信工程公司等案 欠款、债权撤销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立得律师事务所

中南人防

鹤壁市天地法律服务所

局办公室

局财务部

文书字号: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0)山经初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国平 单位:
该案是我院在《合同法》实施之后所受理的首例适用《合同法》审结的案件。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所涉法律关系众多,适用法律有较大争议。
债务人中南人防在河南施工期间,从原告丰华通讯器材厂处购买电信原材料,货款137064元未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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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0)山经初字第117号。
2.案由:欠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州市丰华通讯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魏某,副厂长。
被告:中南人防通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人防)。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方俊华广东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中南人防职工。
诉讼代理人:李旸,鹤壁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壁市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卢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孟某,该局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局财务部会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国平;审判员:李志江;代理审判员:王建霞
6.审结时间: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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