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闫氏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焦作市残疾人联合会等案 购销货款
案由:
倾销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焦经二终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继林 单位: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歇业或不参加工商年检逃避债务的情况很多,如何更好地规范,是目前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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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0)山经初字第6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焦经二终字第123号。
2.案由:购销货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焦作市闫氏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孟海峰焦作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焦作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焦某,理事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某,该联合会教育就业部部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蔡合静焦作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冯某,女,37岁,汉族,焦作市气象局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建兴焦作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继林;审判员:李秀华汤四新。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德年;审判员:党向成;代理审判员:杨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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