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诉南京三牌楼浴室案 财物保管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13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瑞强 单位:
本案系消费服务合同中发生的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主要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案件纠纷性质的定性。
本案应定为财物保管损害赔偿案。因为本案被告系具有营业资质的公共浴室,原告购买澡票、被告交付存衣柜钥匙、提供存衣柜供原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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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9)鼓民初字第155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1309号。
2.案由:财物保管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倪某,男,36岁,汉族,私营业主。
诉讼代理人:刘希平江苏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三牌楼浴室(简称三牌楼浴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肖秋桃南京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皓;代理审判员:方再非华飞雪。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通;审判员:路进良;代理审判员:谢慧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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