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当阳证券交易营业部案 赔偿股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当阳市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

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4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见成 单位: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资金账户保证金被冒领事实的确定;二是对保证金被冒领证券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1.关于保证金是否被冒领。
由于证券公司在办理保证金存取业务时应按操作程序对股民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身份证核对一致后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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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1999)当民初字第00142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405号。
2.案由:赔偿股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冯某,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当阳市XX村X幢XX室。
诉讼代理人:雷传剑,当阳市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当阳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当阳营业部)。
负责人:张某,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蒋晓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华;审判员:汪家玉彭士新。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毕勇;审判员:裴京萍;代理审判员:刘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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