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精河县邮政局等案 通知书延误、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第二中学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政府

振博律师事务所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额勒森陶盖村三组

党支部

陶盖村

陶盖村

文书字号: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博中法民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一、二审法院认识的分歧点,就是谁应对原告因迟延收到录取通知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弄清这个问题,就必须明确本案被告陶盖村签收县邮政局投递给他人的邮件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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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1999)精民初字第318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博中法民终字第2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17岁,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第二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1,系原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政府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精河县邮政局(以下简称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白新平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吕某,女,31岁,精河县大河沿子镇额勒森陶盖村三组文化宣传员兼收发员。
被告(上诉人):新疆精河县大河沿子镇额勒森陶盖村(以下简称陶盖村)。
法定代表人:亚某,党支部书记。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男,30岁,陶盖村村民。
被告(被上诉人):谢某,男,32岁,陶盖村村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奎照;审判员:张建新;人民陪审员:董志平。
二审法院: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玉华;审判员:刘霞;代理审判员:卓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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