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案 退还保险费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民再字第1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国伟 单位:
随着保险纠纷的日益增多,因退保而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但由于《保险法》对退保手续费如何计算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走两种极端:要么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判令保险公司收取高额手续费,要么按投保人的主张判令保险公司不得收取手续...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1999)宛民初字第240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民终字第390号。
再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民再字第195号。
2.案由:退还保险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柳某,女,35岁,汉族,南阳市房产局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宋文绪南阳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涛南阳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董新明。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庆河;审判员:张云旗;代理审判员:刘淮扬。
再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成贵;审判员:尹应哲刘雪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