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供热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许昌市华旗城市信用合作社案 存单纠纷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魏许经一终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建设 单位:
本案作为一起存单纠纷案件,实体问题处理并无不妥,笔者试从其他角度分析此类存单纠纷案件。
本案中张某1作为被告许昌市华旗城市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原告将工程款通过转账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后,通过盗用储蓄专用章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印章,...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0)魏经初字第197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魏许经一终字第98号。
2.案由:存单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许昌市供热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许昌体校教师。
被告(上诉人):许昌市华旗城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朱某,该社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罗文钦许昌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玉国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昌市电信局(原许昌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该局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宋钊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峰;审判员:胡琰峰韩建设。
二审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万祥;审判员:张炳炎;代理审判员:刘亚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