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郭某案 移动电话使用权、借用身份证入网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吉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国信寻呼台

南京港轮驳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0)下民初字第3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青 单位:
本案是一起由借用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而引起的纠纷。
从客观方面看,郑某在向郭某借身份证前,向电信部门咨询时,即已得知南京电信部门当时的规定,即申请入网的移动电话用户,须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如系外埠人员,除要求以本人名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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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0)下民初字第302号。
2.案由:移动电话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郑某,女,1977年11月出生,朝鲜族,吉林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玄武区。
诉讼代理人:李某,南京吉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反诉原告):郭某,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国信寻呼台话务员,住南京市金陵区。
诉讼代理人:郭某1,南京港轮驳公司轮机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赵青
6.审结时间:20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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