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等诉刘某等案 赈灾彩票中奖奖品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

广西藤县南安镇古祀村二组

广西藤县南安镇沙田村一组

梧州市检察官协会

重庆市巴南区本洞镇五丘田村

梧州市律师事务所

梧州市郊区长洲镇寺冲村上湖三组

梧州市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巴南区本洞镇五丘田村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梧民终字第4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华容 单位:
1.双方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性质。
江某、刘某、陈某等五人签订的协议,是一种新的合同类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合同法原理,其应为无名合同,在合同性质分类上,属财产转让合同,且有近似于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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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郊区人民法院(1999)郊民初字第3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梧民终字第431号。
2.案由:赈灾彩票中奖奖品财产分割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某,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梧州市个体户。
原告(上诉人):莫某,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XX镇XX村村民。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XX镇XX村村民。
共同诉讼代理人(二审):肖某,梧州市检察官协会理事。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XX镇XX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唐保定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易某,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梧州市郊区XX镇XX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梁祝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XX镇XX村村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由;审判员:梁燕琼吴冬梅。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纲汉;审判员:陈华容;代理审判员:余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2月1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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