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宁德地区电信局等案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推定过错原则的适用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1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建平 单位:
审判实践中,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引发的赔偿案是常见的,但又是相当复杂的,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按何种归责原则处理,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的范围等就有不同的主张和做法,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1.关于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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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1998)宁民初字第28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100号。
2.案由: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女,1987年6月4日生,汉族,宁德市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1,农民,系周某父亲。
诉讼代理人(一审):石福宁宁德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某2,农民,系周某叔父。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英福建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章金福建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宁德地区电信局(以下简称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林其枚,宁德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谢某,该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武汉精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伦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顾非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腾霜;审判员:蒋俐兴张慧。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建平;审判员:陈声钱;代理审判员:彭祖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9日(经宁德市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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