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艾某等案 水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运输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0)名民初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崇荣 单位:
本案是一起水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多方面的,不能合并在一案中同时进行审理。
1.本案中,船主、驾工艾某负全部责任。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责任人应当根据事故处理机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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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0)名民初字第6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24岁,汉族,农民,住名山县XX乡XX村。
原告:陈某,男,4岁,汉族,住名山县XX乡XX村。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陈某之母。
原告:李某,男,51岁,汉族,农民,住名山县XX乡XX村。
原告:陈某1,女,49岁,汉族,农民,住名山县XX乡XX村。
原告:魏某,女,32岁,汉族,农民,住名山县XX乡XX村。
原告:陈某2,女,10岁,汉族,学生,住名山县红XX乡XX村。
法定代理人:魏某,系陈某2之母。
原告:陈某3,男,6岁,汉族,学生,住名山县XX乡XX村。
法定代理人:魏某,系陈某3之母。
原告:陈某4,男,62岁,汉族,农民,住名山县XX乡XX村。
原告:刘某,女,54岁,汉族,农民,住名山县XX乡XX村。
共同诉讼代理人:方劲松雅安市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某,男,53岁,汉族,农民,住名山县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艾某1,男,30岁,汉族,农民,住名山县XX乡XX村。
被告:李某1,男,45岁,汉族,农民,住名山县XX乡XX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同忠;审判员:彭雁张崇荣
6.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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