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南京市公路管理处等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11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雁 单位:
1.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责任认定不当,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肇事司机负次要责任,没有认定公路管理处负有责任。两级法院没有依据责任认定书作为裁判依据,而是认定公路管理处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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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1998)浦民初字第79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117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女,42岁,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凯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贵森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马某,山东省单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警官。
被告(上诉人):南京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一审):王某,处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迟某,处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梁峰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于昕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梁某,男,37岁,汉族,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河北省临漳县人民路汽车修理门市(以下简称临漳汽修门市)。
负责人(一、二审):邓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存国;审判员:彭小铮;代理审判员:孔慧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泷;审判员:王德钊刘永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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