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长春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出租车挂靠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公司安全事故科

公司经检处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高法民终字第2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涉及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车辆肇事时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出租车挂靠营业,是我国目前出租车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与其他挂靠现象不同,它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出租车行业刚兴起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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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民初字第154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高法民终字第260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22岁,汉族,学生,住长春市XX路X条X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系李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继业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公司安全事故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某,该公司经检处处长。
被告(上诉人):长春好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被告:李某2,男,汉族,40岁,无业,住长春市二道区XX小区X幢X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亚宁;代理审判员:沈宏赵越桥。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汇;代理审判员:陈大为胡晓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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