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吕某案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0)集民初字第3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苏敏昌 单位: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吴某等人有权请求被告吕某赔偿相应的扶养生活费亦无争议。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吴某3在事故发生时尚是一个未分娩的胎儿,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并请求赔偿必要的抚养生活费?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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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0)集民初字第317号。
2.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女,29岁,汉族,住同安区XX村XX号。
原告:吴某1,男,74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林某,女,75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吴某2,女,7岁,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吴某2之母。
原告:吴某3,女,1岁,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吴某3之母。
被告:吕某,男,42岁,汉族,住泉州南安市XX村XX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苏敏昌
6.审结时间:200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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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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