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等诉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案 人身损害赔偿、从医院坠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常民终字第1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玉鸣 单位:
本案案情比较清晰,入住医院神经外科的脑伤患者钟某,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深夜意外坠楼身亡。但这种损害性质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划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
首先,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本案中,钟某因病住院,并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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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9)武民初字第1223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常民终字第15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康某,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源县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兴初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康某1,女,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康某之女。
原告(被上诉人):康某2,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康某之父。
原告(被上诉人):庄某,女,194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康某之母。
被告: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四医院)。
法定代表人:梁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凌星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科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宋某,四医院副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仁俊;审判员:周朝辉谢玉鸣。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名夏;审判员:刘松林李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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