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诉朱某等案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当阳市司法局中心法律事务所

当阳市鸿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00)当民初字第301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雄心 单位:
1.本案是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中,原告熊某在与被告曹某进餐过程中,由于被告曹某在火锅内的酒精尚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自行为火锅添加酒精而导致其受伤,被告曹某的过错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熊某的生命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00)当民初字第3014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熊某,男,32岁,汉族,当阳市人,个体司机,住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郑耀荣,当阳市司法局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男,36岁,汉族,当阳市人,个体经营户,住XX街。
诉讼代理人:雷传剑当阳市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35岁,汉族,当阳市人,农民,住XX乡XX村组。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余先发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