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左某等案 侵犯姓名权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安市车桥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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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山阳律师事务所

淮阴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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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车桥法律服务所

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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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民终字第5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爱国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原告的姓名周某是否可作为特定的公民姓名被侵犯;二是被告左某是否构成侵权;三是几被告人是否承担一样的侵权后果。
1.原告的姓名权是否被侵犯。
姓名是公民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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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1997)淮民初字第108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民终字第521号。
2.案由:侵犯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女,77岁,汉族,农民,住淮安市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正儒,淮安市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某,女,32岁,汉族,农民,住淮安市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锦标,淮安市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1,男,46岁,汉族,农民,住淮安市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俊会淮阴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周某2,男,62岁,汉族,农民,住淮安市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二审):石永信,淮阴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韩国才,淮阴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车桥镇芦滩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二审):曹步营,淮安市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1,该局法制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沈某,该局法制科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凤兵;审判员:祝武姜年祥。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玉虎;审判员:张进红;代理审判员:阮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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