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吉化集团公司建设公司等案 赔偿、高度危险作业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化集团公司建筑公司

北京元昊律师事务所

北京元昊律师事务所

吉林中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民终字第2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罕见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他人损害的赔偿案,该案曾在国内多家报刊上被予以报道,引起国人的广泛关注。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故,好在事故发生后,肇事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使受害人得以被及时抢救。本案二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对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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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吉民初字第75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民终字第219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宋某,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原为吉化集团公司建筑公司季节工,住蛟河市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陈枢北京元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周金才北京元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吉化集团公司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常维瑞吉林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丹东射线仪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射线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于某,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程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晓峰;审判员:曹敏萍崔亚平。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汇;代理审判员:陈大为胡晓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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