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诉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案 旅游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民终字第3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亮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旅游纠纷而引发的索赔旅游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的案件。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社会十分关注,在全省乃至全国均有一定的影响。此案也是一起新类型案件,如何正确处理,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精神损害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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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一初字第137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民终字第302号。
2.案由:旅游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林某,男,193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系海南省物资局退休干部,住琼海市XX镇XX村。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胡某,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系政府公务员,住海口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林某1,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王某,男,193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人,住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杨某,女,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梁某,女,193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人,教师,住海口市XX镇XX村。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曹某,女,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工程师,住海口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庄某,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工程师,住海口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吴某,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工程师,住海口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覃某,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人,工程师,住海口市振东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陈某,女,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舒某,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陈某1,男,192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琼山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席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工程师,住海口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蒋某,女,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工程师,住海口市。
诉讼代表人:林某、胡某、席某、舒某、覃某、梁某。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韩传华永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某1,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付增玉海南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少球;代理审判员:吴小亮廖之勇。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卫衡;审判员:陈承国;代理审判员:胡曙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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