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海南省京海建设实业总公司等案 人身损害赔偿、非劳动仲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定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海口市法律事务中心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3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颖 单位:
本案系一起在高速公路建筑施工过程中因沥青烫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涉及三个关键问题:
1.原告林某与谁发生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建筑企业联营合同,从合同表面看,这是一份联营合同,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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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159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30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原定安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王法良,海口市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省京海建设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明向阳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周明磊,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海南琼山昌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庆忠;代理审判员:张为群;人民陪审员:黄在兴。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燕;审判员:胡曙光蔡红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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