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霞浦县肉类联合加工厂案 除名争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霞浦县肉类联合加工厂

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

福鼎民哲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4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鸣鸣 单位: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1.上诉人的上访能否成为上诉人离岗的正当理由。
上诉人认为其是由于陈某的打击报复而到省、地上访、申诉,其离岗的理由正当,其行为不属于无故旷工。根据劳动部劳力字(1990)01号文件的解释,《企业职工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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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2000)霞民初字第26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486号。
2.案由:除名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男,29岁,汉族,霞浦县肉类联合加工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郭星,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霞浦县肉类联合加工厂(以下简称霞浦县肉联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林某1,该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郑玉田福鼎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榕;审判员:姚为养陈国星。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鸣鸣;代理审判员:郑玮珠林松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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