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丹阳市建山管山采石厂等案 劳动保险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镇江金矛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六安市东河口法律服务所

丹阳市建山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镇民终字第3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展 单位:
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保险案件日渐增多,其中,用工单位与企业非正式职工之间的纠纷占有相当比例,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企业临时用工人员与用人单位、承包人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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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0)丹民初字第108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镇民终字第335号。
2.案由:劳动保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又名张某1),男,29岁,汉族,丹阳市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陆忠相镇江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被上诉人),男,22岁,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宗堂,安徽省六安市东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丹阳市建山管山采石厂。
法定代表人:管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茅玉祥,丹阳市建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新优;审判员:季航泰张智慧。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产明;代理审判员:周蓓王成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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