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漳浦县官浔镇康庄村委会等案 确认埋藏物所有权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漳州方圆律师事务所

漳州工业学校

漳浦县官浔学区康庄学校教导

漳浦县官浔镇康庄村

漳州市第二粮油贸易公司

漳州南方律师事务所

福州联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民终字第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于伦 单位: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朱某能否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
1.关于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问题。
我国民法区分无主物、有主物两种情形,规定了两种确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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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漳民初字第0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民终字第72号。
2.案由:确认埋藏物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女,193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漳州市芗城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长江漳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郑某,漳州工业学校副校长。
被告:王某,男,1929年8月11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官浔镇康庄村。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漳浦县官浔学区康庄学校教导主任。
被告:漳浦县官浔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康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1,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某,漳浦县官浔镇康庄村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王某2,男,193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南某市。
第三人(上诉人):王某3,男,193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漳浦县。
第三人(上诉人):王某4,男,193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住厦门市。
第三人(上诉人):许某(又名许某1),男,194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漳州市第二粮油贸易公司职工,住漳州市芗城区。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永某,漳州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二审):郑为良福州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5、林珠等25人。
诉讼代表人(一审):王某2、王某3、王某4、许某。
诉讼代表人(二审):王某2、许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志某;代理审判员:朱火钟黄智明。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瑞春;代理审判员:涂育诚高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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